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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5621 2007年贵州省省级政府(除湿设备)采购目录 [2007-01-11] 来源:正岛电器国内新闻部

【正文】
 

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,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。

    

    附件: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》

    

    (一)通用采购项目

     1、货物类

    (1)交通工具:公务用小汽车、面包车、越野车、大客车、摩托车。

    (2)电器设备:电视机,电冰箱,空调(不含中央空调),吸尘器,摄影、摄像器材。

    (3)办公自动化设备:计算机、复印机、电话机、传真机、打印机、速印机、投影仪、扫描仪、刻录机、多功能一体机、碎纸机。

    (4)电梯

    (5)家具:办公家具、宿舍家具

    (6)锅炉、燃料

    (7)办公消耗用品:笔、墨、复印纸、打印纸

    (8)炊事设备

    (9)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。

     2、工程类

    (1)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、公益设施建设

    (2)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、装修及装饰

    (3)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各类工程

     3、服务类

    (1)信息技术、信息管理软件

    (2)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

    (3)通用印刷品

    (4)其它服务类

    (二)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

     1、货物类

    (1)设备

     A、空气调节设备(中央空调、除湿设备

     B、医疗设备及器械、器材、计划生育设备、兽防兽医设备、食品及药监设备、疾病防治防疫设备

     C、网络设备:服务器、路由器、交换机、调制解调器、通信设备、软件

     D、 印刷设备、照排设备、道路清扫设备、保密设备、档案设备

     E、 警用设备及用品、消防设备、保安设备、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、防盗设备

     F、 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、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、文艺设备、体育设备

     G、道路、公路及所有工程和设备等

    (2)专用材料

     A、药品:医疗用药品、计划生育用药品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、疾病防治防疫用药品、兽防兽医用药品

     B、医疗耗材、计划生育耗材、食品及药监耗材、疾病防治防疫耗材、兽防兽医耗材

     C、工具及仪器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、体育部门用耗材

     D、道路、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、沥青等材料

    (3)物资:救灾物资、防汛物资、抗旱、农用物资(如:种子、苗圃等)、储备物资(如:国家储备库、储备粮等)、燃料等

    (4)公务服装

    (5)交通工具:救护车、消防车、警车、通讯和广播用车、工程汽车、工具汽车、道路清扫车、洒水车、垃圾车、船只、其它执法专用汽车

    (6)学校(各级各类)学生课本、学生被褥、学生课桌、凳、床

    (7)图书(指各级各类学校、科研单位、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)

    (8)粮油食品

    (9)石油及其产品

    (10)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2、工程类

    (1)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

    (2)公用房的修缮、装饰工程

    (3)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

    (4)公路工程

    (5)环保、绿化工程、农业(含各种基础建设)等

    (6)市政工程(如:排污、道路改造工程等)

    (7)系统集成、网络工程

    (8)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

     3、服务类

    (1)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

    (2)各类工程设计、工程监理

    (3)专用票据、证件印刷

    (4)进医保内的药品目录

    (5)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

    (6)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:车辆维修、车辆保险、车辆加油

    (7)财产保险

    (8)高等院校学生助学金存、贷银行

    (9)城市、道路、建筑物、边界等标志的设计

    (10)科研课题(指社会科学、自然科学)承办

    (11)教学、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

    (12)国际机票

    (13)物业管理

    (14)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

    五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

    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,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、工程、服务,须按《政府采购法》的有关规定,委托代理采购。

    (一)货物类:10万元以上。

    (二)工程类:30万元以上

    (三)服务类:10万元以上

    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(不含10万元)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,实行协议供货制度。

    六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

    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,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,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(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),并按《政府采购法》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。

    (一) 货物类、服务类:50万元以上。

    (二) 工程类:80万元以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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