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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:5206 政府采购拒绝国货算是“国际惯例”? [2007-01-08] 来源:新华网
       花别人的钱总不如花自己的钱来得上心。所以,当有人花纳税人的钱时,就需要更多的规则和监督,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便应运而生。在国外的政府采购领域,经过上百年的实践已形成比较成熟的规则。一般认为,良好的政府采购需要做到的,一是要公平竞争、透明公开;二是要节省资金、物有所值;三是要力争采购国货、扶持本国企业。

  1月7日新华社报道,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涉及约30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中,明确排斥国产自主品牌参与竞争。此前的去年11月,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在空调采购的政府招标中也公开要求“洋品牌”,“格力”等著名国产品牌均被拒之门外。可见,地方政府部门采购拒绝国货,已非个别。

  有人认为,政府采购只要国外知名品牌也是合理的,因为品牌质量好。这确有一些道理。在高精尖领域,中外厂商的确存在差距。但在其他领域,盲目认为国内产品的质量不过关,却是落伍的“成见”。拿家用电子产品来说,不少贴有欧美著名品牌的家电产品,实际上都是“MadeinChina”。很多人都知道,江苏苏州、广东东莞等地已成为全球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产业的制造中心。作为国际零售业巨头的沃尔玛和家乐福,也在逐年提高在中国采购商品的比重。

  当然,到目前为止,中国产品还没有在国际市场上赢得高质量的声誉。这也很正常。早在20世纪50年代,日本货在欧美也被认为是“劣质产品”,但到了80年代,日本汽车已成为高质量的代名词。对“中国制造”来说,也是一样:过去的质量不行,不代表现在的质量不行。在20世纪90年代初,韩国三星公司董事长李健熙在美国考察市场时发现,三星公司的电子产品在美国商店里已经落满灰尘而无人问津,但在21世纪初韩国三星已经超越日本索尼,而一举成为全球市场价值最高的消费电子企业。

  当然,更值得质疑的,是政府采购拒绝国货的合法性。《政府采购法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节省公共资金和防止腐败;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公平竞争和采购国货的原则。其第三条规定:“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、公平竞争原则、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。”实际上,上述两地政府的做法,已经违反了“公平竞争原则”。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,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。”

  此外,很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令,均要求政府优先采购本国货。美国的《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》就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在采购时应优先考虑购买美国产品。中国的《政府采购法》也有类似的原则。该法第十条规定:除有特殊情形的,“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、工程和服务”。因此,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人所谓“本次设备采购完全是按照‘国际惯例’进行的”一说,并不成立。

  实际上,江西和安徽这两地的做法不仅不合理,而且不合法。但问题是,这样的事件为什么会重复上演?从前因后果来看,首先需要检讨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公共行政理念。公共行政之“公”,是公共利益之“公”。如果政府部门制定一项公共决策,不从公共利益出发,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。如果上述两个地方政府部门的作为是因为不清楚相关法律的规定,那么,当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法律普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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